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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百家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469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00131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1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日期 2016-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百家湖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庞自凤支付货款6606.2元。 二、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百家湖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粤鸿和百家湖分公司、粤鸿和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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