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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百家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469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民初字第1617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1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4
    发布日期 2016-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免租期租金、违约金合计4280202.84元。2、请求被申请人按9555元/天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请求被申请人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1150.3元/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费。4、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江宁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免租期租金、违约金合计4280202.84元,并且按9555元/天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现该判决书已生效,因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判决书所给付的义务,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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