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百家湖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0469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宁民初字第1617号 |
案号 | (2016)苏0115执11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发布日期 | 2016-09-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免租期租金、违约金合计4280202.84元。2、请求被申请人按9555元/天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请求被申请人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1150.3元/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费。4、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江宁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免租期租金、违约金合计4280202.84元,并且按9555元/天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现该判决书已生效,因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判决书所给付的义务,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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