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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百家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469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00748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百家湖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扬芳货款13326元。 二、被告南京粤鸿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百家湖分公司、被告粤鸿和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扬芳垫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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