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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荔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佘丽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273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5民初66579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4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佘丽霞、佘剑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46万元;   二、被告佘丽霞、佘剑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利息154,325.19元、截至2016年7月15日的逾期利息7,516.81元及以1,614,325.19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曾国民、郭志强、上海辉茸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荔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佘丽霞、佘剑佳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国民、郭志强、上海辉茸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荔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佘丽霞、佘剑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956元,由被告佘丽霞、佘剑佳、曾国民、郭志强、上海辉茸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荔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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