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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噪声污染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68号当事人: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注册号:3310211000154483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80号投资人:叶勇军性别:男出生年月:1967年04月身份证号码:332627********1279联系电话:18958526716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珠港镇坎门前街290号经查明,2019年6月4日22时27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玉城中队执法人员协同玉环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前往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进行噪声测量,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位于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80号,四至情况为:东至四方花园小区,南至垟青社区居委会,西边为垟青社区警务室,北至禅心茶艺,离最近居民区30米,属居住、商业混杂区。当时该会所正常营业中,包厢内有客人四十余人,音响设备二十七个,正持续播放音乐,有保安、保洁、服务员等工作人员十人;包厢墙体安装隔音泡沫、隔音棉,包厢内无窗。在执法人员与经理王海敏在场的情况下,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西边界处进行噪音测量,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夜间噪音测量值为64.5dB。当事人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经营期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投资人、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视频电子证据一份、《监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事实。2019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19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3
    决定机关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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