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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公(消)行罚决字〔2016〕0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80号的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玉环县农业银行(账号:935101040005154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玉环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1
    决定机关 玉环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叶勇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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