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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网上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少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231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1302执4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8
    发布日期 2017-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网上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文华偿还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计算基数:本金26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12元,由被告广东网上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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