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19〕01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市华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嘉兴市华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路778号的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进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班,且未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属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嘉兴市华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2040661290000976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1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2 |
决定机关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卫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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