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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市兰山区铭宣货物托运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1MA****LK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302民初19969号
    案号 (2019)鲁1302执5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铭宣货物托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吴芳景代收货款23725元及利息(利息以23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如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铭宣货物托运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伊淑娟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吴芳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铭宣货物托运部、伊淑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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