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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59****4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民终16035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维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杰工程款232847.98元及该款利息(其中利息以232847.9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3975342.7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为:苏海林、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杰工程款206847.98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以206847.9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确认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张维杰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张维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67.5元,由张维杰负担864.5元,苏海林、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03元;保全费1843元,由张维杰负担159元,苏海林、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84元;鉴定费13000元,由张维杰负担2860 ,由苏海林、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4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7.7元,由上诉人张维杰负担125元,由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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