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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59****4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43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金领工程款2997035.4元及该款利息(其中工程款2876755.3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120280.1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3975342.7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徐金领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徐金领指定的账户:户名徐金领,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睢县支行,账号62108124700011411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71元,由原告徐金领负担5395元,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776元;保全费5000元,由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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