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59****4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427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2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垒工程款987720.2元及该款利息(其中利息以工程款987720.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3975342.7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李军垒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李军垒指定的账户:户名李军垒,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万福支行,账号62220817020074245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李军垒负担1923元,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77元;保全费5000元,由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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