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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59****4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91民特810号
    案号 (2020)豫0192执恢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王群英尚欠申请人王皓珠本金55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为299万元,共计849万元整; 二、申请人王群英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王皓珠一次性支付利息20万元整; 三、申请人王群英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王皓珠一次性支付利息100万元; 四、申请人王群英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王皓珠支付本金550万元及利息179万元整; 五、申请人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申请人王群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就上述任意一期款项迟延付款,视为全部款项到期,申请人王皓珠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人王皓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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