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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开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9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车牌号为浙G78080号洒水车从金华市婺城区仙华南街新能源汽车小镇首末站对面消防栓取水,用于冲洗武义江大桥路面。共取水半车,每车容积10.6立方米,共计约5.3立方米。2021年3月12日14时35分向其下发浙金综执责改通(经开)字〔2021〕第4031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取水、并补交水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盗用城市供水。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并责令补交水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