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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宝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054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187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的SP141015007号《销售合同》和2014年11月12日签订的SP141112005号《销售合同》。二、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5950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96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11086元,由被告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96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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