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运罚决字[2017] 第33052351171001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5月22日10:20分左右,驾驶员郁水强驾驶浙A1EC28轻型普通货车装运一车醇酸底漆和醇酸防锈漆共计121桶,乙酸异酯6大桶每桶150公斤,从杭州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运往安吉浙江国星风能科技有限公司,途经递铺安吉大道路段时,被安吉运政执法人员检查,检查时发现醇酸底漆和醇酸防锈漆属于三类危险品易燃液体,而驾驶员郁水强现场无法出示该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其它相关证件,车辆被暂扣。该车驾驶员郁水强驾驶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浙A.1EC28普通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3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蔡志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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