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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309****692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3民初2705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2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凌正理、王丹办理鹿鸣农贸市场1、2#栋1205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二、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凌正理、王丹逾期办证违约金23250元(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日50元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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