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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爱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91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00315号
    案号 (2017)苏0623执1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7-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如东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3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2日止,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由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资金占用费,由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第一期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给付自2013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归还第一期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余资金占用费由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于各期给付借款本金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东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 三、被告赵爱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通林德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南通林德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第四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后,就其代偿的全部资金,由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赵爱桦共同归还被告林德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六、如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赵爱桦、南通林德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如东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有权就余款申请执行。 七、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00元,由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赵爱桦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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