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爱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9691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港商初字第00130号 |
案号 | (2016)苏0602执19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发布日期 | 2017-02-1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晓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截止2015年9月10日的利息30500元、罚息174.38元。 二、被告徐晓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上述借款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三、被告徐晓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律师费人民币3280元。 四、被告南通市长青纺织有限公司、赵爱桦、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张太兵、江苏米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晓卫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1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840元,合计人民币31453元,由被告徐晓卫、南通市长青纺织有限公司、赵爱桦、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张太兵、江苏米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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