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悦孚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9230****980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民初20号 |
案号 | (2019)苏0113执恢6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借款本金649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787813.89元、复利8523.71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并按照年利率7.125%按月计算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对被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7号“金翔二期油库”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栖初字第265376号、栖初字第265377号、栖初字第265379号、栖初字第265380、栖初字第265381号、栖初字第2653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栖国用(2013)第14580号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构筑物(详见三师估报2014第0405号评估报告)]在6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梁金达、张海燕、悦孚能源有限公司、汇福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无锡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博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282元,由被告金翔石化公司、梁金达、张海燕、悦孚能源公司、汇福能源公司、滁州金达公司、无锡胜利公司、博翔石化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张晗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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