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毋顺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056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15号 |
案号 | (2018)豫0802执5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日期 | 2018-06-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以8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8.7%计算;2015年5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应按照年息8.7%上浮50%计算); 二、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晟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千春、莫天贵、贺广平、乔菊萍、陈大胜、谢燕、莫文锋、王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9005元,由被告被告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晟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千春、莫天贵、贺广平、乔菊萍、陈大胜、谢燕、莫文锋、王芳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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