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毋顺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056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16号 |
案号 | (2017)豫0802执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日期 | 2017-01-0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5月9日按年利率8.7%计算;罚息自2015年5月10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7%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焦作市富瑞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毋顺利、范庆荣、毋有利、畅永梅、陈大胜、谢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7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富瑞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毋顺利、范庆荣、毋有利、畅永梅、陈大胜、谢燕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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