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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毋顺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056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郑民四初字第141号
    案号 (2015)郑法执一字第01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5
    发布日期 2017-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偿还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罚 息(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计算方法:2015年1月23日之前利息 共计80061.26元;自2013年1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止以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 息、逾期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民生银行郑州分行本案律师代理费562000元。 三、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郑州分行本案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对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本案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陈大胜、谢燕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案 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陈大胜、谢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陈大胜、 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追偿或 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97652元,由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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