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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地税稽罚[2017]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地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1、2014年无租使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土地面积5130.60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1567.20元,已缴30063.24元,少缴31503.96元。2、2015年无租使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土地面积5130.60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1567.20元,已缴30063.24元,少缴31503.96元。3、2016年无租使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土地面积5130.60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1567.20元,已缴30063.24元,少缴31503.96元。(二)个人所得税1、2014年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58818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763.60元;2、2015年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6495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99元。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4-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7255.9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扣缴2014-2015年度“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税款一点五倍罚款19593.9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09
    决定机关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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