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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万豪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蓝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141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临兰民初字第5405号
    案号 (2015)临兰执字第00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山区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1
    发布日期 2015-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蓝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袁芸借款50万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房跃、袁富清、鹿立华、山东万豪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房跃、袁富清、鹿立华、山东万豪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袁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计12270元,由五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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