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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大宝源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国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5524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初字第3323号
    案号 (2018)鲁0203执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3-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宫国鹏返还原告毕学德借款本金人民币615000元; 二、被告宫国鹏支付原告毕学德借款利息23520元; 三、被告宫国鹏支付原告毕学德以本金6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上述判决一至三项被告宫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韩玉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315000元及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被告青岛大宝源典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宫国鹏追偿; 六、驳回原告毕学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共计14070元,原告毕学德负担115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3955元,公告费9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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