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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大宝源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国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5524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70909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2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3
    发布日期 2017-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大宝源典当有限公司、被告宫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该款项自2013年12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息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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