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大宝源典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宫国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5524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70086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18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20 |
发布日期 | 2015-09-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宫国鹏现尚欠原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自2014年4月30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律师费损失170000元; 二、被告宫国鹏于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226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7912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7797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7683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7569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7455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734000元; 三、被告宫国鹏于2015年5月31日前赔偿原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70000元; 四、被告青岛大宝源典当有限公司、青岛信恒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玉华对被告宫国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就上述还款事项存在任何一期未按约还款,则原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还款事项中的剩余欠款本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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