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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城工商处字【2016】第5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李志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李志广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拟作如下处罚意见:对当事人李志广罚款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26
    决定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