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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巨龙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179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1民初4630号
    案号 (2019)京0101执24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俊良偿还原告邢晓玲借款本金919万元; 二、被告陈俊良向原告邢晓玲支付借款利息(其中700万元从2009年1月8日起,109万元从2009年1月16日起,55万元从2009年1月24日起,55万元从2009年2月12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巨龙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被告北京巨龙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俊良追偿; 五、驳回原告邢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 309元、鉴定费8300元,由原告邢晓玲负担50 909元(已交纳),由被告陈俊良、北京巨龙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3 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巨龙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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