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圣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MA****2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7845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0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 第五被申请人以人民币29,800,000元为限,第六被申请人以 人民币20,000,000元为限,就华南国仲深裁[2019]D21号《裁 决书》项下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第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00 元;如第七被申请人持有的上海广利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90% 股权以及深圳联合艾尔莎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不足 人民币200,000元,则第七被申请人以前述股权的实际价值 为限,向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74,5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人民 币272,628元;第六被申请人在人民币184,223元内与第一 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共 同承担;第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922元。申请人已预交 人民币274,550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 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就各 自承担的部分直接向申请人付合计人民币274,550元。 (四)驳回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 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 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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