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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国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20155****8212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新2201执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6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要求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0元(缓交),由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3785元,原告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13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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