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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国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484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哈市民二初字第00901号
    案号 (2016)新2201执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2052.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8.47元、减半收取计8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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