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夏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4809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民终2372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52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日期 | 2017-09-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阳江银视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三方确认上诉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为3442284元,一审诉讼费29389元,共计人民币3471673元; 二、三方签订本调解协议后,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封的同时上诉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将原被冻结的两个银行账户中的金额即68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 三、剩余款项2791673元由上诉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一年半内按月平均支付给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即在每月15日之前支付155093元; 四、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均应汇入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账号:330016******; 五、上诉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的,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从2015年1月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未付款项的利息;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37118元,由上诉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9389元(该款由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预交,并已计入本协议第一条上诉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应付的总金额中,由上诉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迳付,一审法院不作退费),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77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杭州普天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上诉人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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