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夏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4809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05802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92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381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5 |
发布日期 | 2016-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二〇一二年度和二〇一三年度收视费三百四十九万九千六百元及利息(截至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利息为四万五千八百九十五元,自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利息以三百四十九万九千六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二〇一四年度收视费三百二十一万四千八百元及利息(利息以三百二十一万四千八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万一千八百一十四元,原告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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