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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孟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化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651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282民初3203号
    案号 (2017)豫1282执1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1
    发布日期 2017-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孟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借款本金898.83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0.593%从2016年3月21日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孟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4万元。三、被告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嘉百利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马仙婷、孟首吉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76828元,由被告河南孟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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