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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兴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06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00439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3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恒雄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借款本金7956146.99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的利息为753465.35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956146.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恒雄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律师代理费165244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有权以邱发彬抵押的位于无锡市铭城花园8-2801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担保债权的部分,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无锡恒雄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 四、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邱火旺、吴华真对无锡恒雄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92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524元(已由城东建行预交),由恒雄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邱火旺、吴华真共同负担(城东建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恒雄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邱火旺、吴华真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恒雄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邱火旺、吴华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城东建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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