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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兴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06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00213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2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杭通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贷款本金8088268.94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为884006.65元,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杭通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律师代理费169184元。 三、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陆媛华、李光辉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无锡杭通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有权对陆媛华、李光辉所有的无锡市金河湾家园24-1301室、24-2202室房产,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分别在500万元和499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7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81396元(已由建行城东支行预交),由杭通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陆媛华、李光辉共同负担(建行城东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杭通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陆媛华、李光辉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杭通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陆媛华、李光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建行城东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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