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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肇自然资高执法[202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权属单位(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松塘村中心、塘一、塘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977.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19774元(1977.4平方米×10元/㎡)(大写:壹万玖仟柒佰柒拾肆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6
    决定机关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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