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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2178****7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321民初1207号
    案号 (2018)桂0321执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6
    发布日期 2018-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阳朔丽水住宅项目1#-16#楼工程款11338186.88元。 二、被告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设施、零星工程施工工程款738690.84元。 三、被告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0元。 四、被告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投标保证金50000元、检测费80000元,合计630000元。 五、驳回原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1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94元,原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800元,被告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39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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