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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21〕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二、罚款贰佰元整(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4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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