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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港区应急管罚〔202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六)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港口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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