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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原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2678****15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426民初925号
    案号 (2020)鲁1426执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德州港源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5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11日的应收催收利息103544.44元、应收本期利息9064.71元。(其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应从2018年6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标准执行至结清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过付;二、被告平原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何正兴对本判决第一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4063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583元,由被告德州港源塑业有限公司、平原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何正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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