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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1543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3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7月27日12时32分,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浙GE5380普通客车从杭州汽车北站出发,前往磐安尖山,中途在花园岗街汽车城大桥南侧匝道附近上客2人。当时驾驶员为刘守安。8月16日批准立案,并指定黄朦琦、倪祯元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控视频记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影印件、对胡幸康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柯东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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