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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磐运罚决字[2019]第33072751191000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2月01日14时45分,磐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发现,2019年12月01日上午10时,浙江省磐安县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蒋欢驾驶浙G.E5152普通客车从磐安客运中心出发前往安徽亳州,12时17分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城北路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直销超市总部南133米处,接到一名前往安徽亳州的男性乘客,收取车费100元,该站点未经批准。浙江省磐安县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5
    决定机关 磐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柯东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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