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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奥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355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重初字第18号(2015)丰民重初字第18号
    案号 (2016)冀02执5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241113.50元,并以本金人民币2241113.50元自201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7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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