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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钦南交罚(2021)稽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2月21日,桂N90931牵引的桂NC167挂货车途经钦州市那丽路段时,经运政执法人员李世胜、刘镇旭检查发现其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4
    决定机关 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