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盘市监处字〔2021〕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公平价格购买或销售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3 |
| 决定机关 |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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