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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盘市监处字〔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公平价格购买或销售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