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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宁县清水清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MA****F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5584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宁县清水清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科农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盐城市科农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宁县清水清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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