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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23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字第02260号
    案号 (2018)辽0202执3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金易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二、被告大连金易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46522.59元;三、被告大连金易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日期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等,该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以上一至三项被告大连金易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王海、被告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前述一至三项被告大连金易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大连万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前述一至三项被告大连金易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在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为前述一至三项被告大连金易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在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8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大连金易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海、被告大连万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44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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